北京拆遷律師:征地的政府信息公開,某些情況下,要收費!
作者:匿名 來源:征地拆遷律師網 日期:2022-01-31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您解讀遇到違法征地征地,法律途徑維權流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人公開發表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顯著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繳納信息處理費。
據此由此可知,針對部分信息公開申請人收費是有行政法規層面的依據的。但其需要收費的范圍也是有明確界定的:
其一,以不收費為原則,收費為例外;
其二,必須符合“申請的數量、頻次顯著超過合理范圍”的情形,也就是通常所解讀的“欺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權利,阻礙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
不過筆者想探究的是第3點,即收費是否僅應當針對“依申請人公開發表”行為展開。
換言之,如果所涉政府信息本身就是法定的行政機關依職權應當主動公開發表的信息,行政機關卻沒有履行這一職權,被拆遷人為了維護自身知情權而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發表,此時的申請難道也應當付費嗎?
從《政府信息公開發表條例》的條文邏輯上看,第42條規定于“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中,而在“第三章 主動公開發表”中則并無收費的規定。那么是否意味著此番收費新規不應當適用于對第三章所涉政府信息的公開發表申請人呢?
值得重申的是,《條例》第20、21條明確規定,土地和房屋征收、宅基地用于情況審核和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實施情況等歸屬于行政機關應該依職權主動公開的信息。
若應當公開而未公開,所涉費用真的需要被拆遷人去負擔嗎?
史律師警告
征地是一個長期斗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必須對全局的把觸,必須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準確的判斷。而對于非法習的人來說,這是一個可觀的課題,無法只能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超過的。所以在遇到任何征地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上行專業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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